安新县宏山鞋服有限公司对张森指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718513号“XINSENFA”商标提出异议,我司受安新县宏山鞋服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了其异议申请并最终取得该商标的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安新县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于2006 年正式成立,专业从事服装、鞋、帽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以河北安新为主生产基地,拥有当代先进的技术。公司知名度的提高必然要求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提升,安新县宏山鞋服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使用图形商标,为保护自身品牌利益,对张森指定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718513号“XINSENFA”商标提出异议。
通过我司专业律师的分析、研究并举以大量的证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XINSENFA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3570985号“图形”商标已构成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6718513号“XINSENFA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