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春远因第9030905号“弛田及图”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局裁定,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异议人侯春远主要经营农具、园艺工具等,产品远销全国,威名远播。公司于2010年就开始使用图形商标,为保护自身品牌利益,对孙邵海指定的第8类商品上申请的第7214552号“弛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通过我司专业律师的分析、研究并举以大量的证据,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驰田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已构成近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7214552号“驰田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