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员因其注册在7153049号“雀适”商标被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特委托我所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李海员为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注册了“雀适”商标,却被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我所受答辩人委托,代理了“雀适”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我所专业律师经过分析研究指出:被异议商标“雀适”,与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 “雀氏CHIAUS及图”、“雀氏”等系列商标未构成近似。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区别明显,对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由于我所律师答辩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53049号“雀适”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