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荣仪毯业有限公司因对其申请注册在第24类的7422103号“香水芙蓉”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高阳县荣仪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从事纺织品生产已经达到十余年的历史。是高阳市的重点纳税大户、重点扶持企业。该企业的毛巾、毛毯系列产品在北方纺织基地—高阳属于知名品牌。为了更好的宣传企业品牌,公司于2009年5月申请注册了“香水芙蓉”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0年5月被商标局驳回,认为其与1512560号“丽岛”商标近似。
我司受申请人委托,由专业律师代理了“香水芙蓉”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司律师经过分析研究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有显著区别,且申请商标的图形为散落的花瓣,与申请商标中文“芙蓉”相呼应,而引证商标的图形显著性相较来说要弱的多,与中文也并没有联系,更像是螺旋的水滴喷溅图案,与申请商标差别巨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7422103号香水芙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