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因第17类6751947号“康盛” 商标被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代理的童程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特委托我委代理该商标的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第17类6751947号“康盛”商标在“非纺织用塑料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