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利英因其注册在第24类的8681187号“亲情草”商标被深圳市凯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答辩人董利英从事毛巾、浴巾、枕巾一系列纺织品生产、销售。基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需要,公司于2010年9月正式注册了亲情草商标,却于2012年2月被深圳市凯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我司受答辩人委托,代理了“亲情草”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我司专业律师经过分析研究指出:被异议商标亲情草与引证商标亲情从整体、意义上来说,区别明显,差别巨大,不易混淆。且异议人企业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恶意的模仿和抄袭,对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商标应该被核准注册,受到应有的保护。由于我司律师答辩的有理有据,商标局于2013年1月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亲情草”于引证商标“亲情”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第8681187号“亲情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