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29类的11840926号“北农一号”商标被商标局部分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涿州市牧丰家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地址位于涿州市中国农大科技园区,占地面积200亩,生物安全,防疫严格,常年成立父母代节粮蛋种鸡15万套,年孵化优质雏鸡1000万只,面向全国销售,深得客户信赖。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申请注册了“北农一号”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4年2月17日被商标局部分驳回。
申请商标
商品类别:第29类【家禽(非活); 肉; 肉片; 肉干; 甲壳动物(非活); 肉罐头;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腌制蔬菜; 蛋; 蛋粉】
引证商标
商品类别:第29类【家禽(非活); 肉; 肉片; 肉干; 甲壳动物(非活); 肉罐头;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腌制蔬菜; 蛋; 蛋粉】
2015年7月24日商标局引证的第5102941号“北农BEINO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法院判决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